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叫好,也有质疑。
— 陶祎之 作
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全国率先起草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9月13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各方对《意见稿》反应不一。法官叫好,认为《意见稿》为许多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操作;物业管理部门认为《意见稿》的一些说法有违法理;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说好的,也有说对己不利的。
物业纠纷案件是小区的“家务”事,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意见稿》是否科学缜密,还需大家共同探讨及之后的实践论证。
业主、物业维权举证方便,但有关操作受质疑
物业费是物业纠纷的爆发点。交房第一年,物业费最容易收取,因为房子的钥匙在物业服务企业手上,一手交物业费,一手交钥匙。之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就很被动。因为,总有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不满意的地方,业主善念“拖字诀”,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一次次催交。久而久之,互相不满加深。
《意见稿》第十七条对物业费纠纷案件作了具体规定,物业服务人必须先书面催交,催交无效,才可起诉。催交形式有催交通知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张贴公告。
当然,《意见稿》也维护业主的权益。业主如果不是凭感觉,而是确实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业主只要提出“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发生转换。比如小区失窃,业主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监控、巡逻等工作是否到位的证据,必须由物业服务人提供。
“举证责任清楚,证据明确,这减轻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天台县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庭庭长张德宇说。他认为,《意见稿》赋予物业纠纷双方一定权利,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比如,留置送达一般只有法院才有的权利,第十七条就规定物业服务人也可行使。”
但是市民对物业服务企业“权利”过大表示担忧。“拖交物业费是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今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畅通无阻,其服务态度会更差。”海湾浪琴小区部分业主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