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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小安1是男人 微博内容纯属捏造行政警告并罚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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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称杭州80后失足女

  “若小安1”在微博上晒接客日记

  今年1月26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为“若小安1”的微博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若小安1”自称失足女,是一名在杭州的80后性工作者,在她的微博标签上写着“鸡者、小姐、性工作者、底层、80后。”

  “若小安1”的微博每天都会更新,经常发布带有性描写、性暗示内容的微博,微博开通5天,粉丝就猛涨至两万人,引起大量网友关注。

  在“若小安1”的400多条微博中,除了她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记录自己的接客、卖身经历外,也有记叙她的生活与情感。每一条微博,都会引来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网友的评论以及回复。有人夸她有才华,有人骂她不要脸,也有质疑的网友提出,这是不是在故意炒作?

  今年9月,“若小安1”的粉丝已突破20万人,但她却没有关注任何人,她在自我介绍中解释,自己身份特殊,不关注任何人,不希望给人带来麻烦。

  9月16日晚上10点,“若小安1”发了最后一条微博后,从此停博,再也没有更新。

  “若小安1”停博后,9月24日凌晨,网友“犀利姐_博天下”发了一条微博称:“最新爆料:据内地娱记私信透露,一位在微博晒接客日记的杭州失足女因拥有十六万粉丝而成为网络名人后,迅速引起当地网警关注……于上周被警方带走。据交代,此女七年间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客人估计超过三千,手机存有熟客号码逾千,其中不乏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等当地名人。”

  这条微博很快被网友转发及评论,顿时,“若小安1”被抓的消息在网络上铺天盖地地传播,许多网友在转发时,都在内容前加上“求证”,“据说”等词。

  一位网友说,“若小安1之前每天更新,现在已经好些日子没有更新了,确实有些奇怪。”也有网友感叹,“我很欣赏她,她是个十分有才华的女子,要是不做这一行,也许大有前途。”这条微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转发了近5000条。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公开发布消息——

  微博内容纯属捏造

  行政警告并罚500

  通讯员 杭公宣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通报,针对近期备受广大网民和媒体关注的“若小安1”微博内容,杭州公安机关迅速跟进,已经查明事实真相。网民“若小安1”其实是一名已婚男子,其微博中叙述的所谓“杭州失足女”经历纯属捏造。9月28日,杭州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近日,一网名叫“若小安1”的网民微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1月以来,该网民在某网站上以“杭州失足女”身份发布了401条微博。其在微博给自己贴上了“鸡者、小姐、性工作者、底层、80后”等“瞩目”标签,还采用了“纪实”的手法,引起了网民的大量跟帖及部分媒体的关注。

  根据上述网络传闻中涉及的卖淫嫖娼线索,杭州警方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9月27日下午,杭州警方找到了“若小安1”微博的撰写者林某某。现已查明,林某某,男,1980年出生,已婚,育有一子,现任浙江省某文化传媒公司一刊物主编。为吸引网民关注,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林某某从今年1月份开始,模仿外国文学作品,通过微博编造并发布“失足女接客日记”。

  鉴于林某某对自己捏造事实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警方通报之后,在网上引起了大量议论

  网友@bapong说:现在为吸引人的眼球,啥都做得出……昨天16:18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颐武在新浪微博上说:这个人其实行动当然有心理学的解释,他通过角色的变化获得某种快感,可以说是一个微博的“异装癖”。这和那些深不可测,为了虚幻的想象造谣的,或者本来就是打酱油的,却以为可以通过造谣的好处各有特色,都是微博的匿名性造成的欲望的宣泄而已。但给社会的却极度负面。昨天16:24 (记者注:微博原文,读起来不是很顺畅)

  诗人、职业漫画家@魏克漫画在新浪微博上说:我也是这两天看到了这个人的微博骂了她(现在知道是他)几句,这个人发的内容非常低级趣味,支持处罚他,还微博空间一个健康的环境。

  还有很多网友力挺“若小安1”,认为写小说也是创作,“若小安1”只不过在微博上写小说而已,为什么要处罚他?

  网友@活泼大鹏:在微博上搞文学创作也犯法?谁规定在戏台上不能反串?昨天17:05

  网友@辛遥娘:如果是假的……人家可以说自己是文学创作么。昨天16:14

  网友@销魂得长颈鹿:写这个也能犯法???昨天16:21

  如今,微博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个人抒发心情的地方,更是一个公开信息的传播渠道,传播力度之大甚至超过了传统媒体。

  对“若小安1”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微博上如何发表言论,又如何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不触犯法律?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和杭州几位知名律师接受快报记者专访,就这一未有太多前例的司法热点发表看法。

  法律应最大程度保护言论自由

   但发表言论要遵循社会公序良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这个自由不是广义的,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的自由,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当下传播媒介发展迅速,出现了很多新传播渠道,比如微博、网站、论坛等等。但这不过只是我们传播的方式和载体变多了、更丰富了,并不是说在信息传播上可以随心所欲,突破法律的界限。言论是不是恰当,是不是合法,还是要看内容,言论的内容是应当遵循法律规范,有一个尺度和分寸,比如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都是不允许的。

  作为一个网友,身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虚拟的,但是我们都应该合理地去利用这种身份,不是说别人不知道你是谁,你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在讨论“网络实名制”,绝大部分人当然是不同意的,但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有太多太多的人利用这种虚拟身份发布一些不当的言论,管理出现了混乱,会迫使管理者们提出网络实名,换言之滥用这种网络赋予的自由,很可能最终反而会失去一些自由,甚至会伤害到发布信息者本人。

  比如,以前北京曾有这样一个判例,有一个年轻人,在网上发布了一个《恐怖活动手册》,里面的内容网上都很容易找到,有制作炸药包的,有制作小炸弹的,他把这些信息汇集起来,冠以危言耸听博人眼球的名字——“恐怖活动手册”,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最后以传播犯罪方法罪被法院制裁。

  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法律对于网络安全有着很多规定,作为一个网友,在知法的情况下守法固然好,不清楚具体法律规定也不要紧,只要谨记一点,就是发言时要遵循个人良知和一些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不做出格行为,不违反一般的社会价值观。

  比如“若小安1”事件里,他在说谎,而且在一个公开媒介上发布愚弄公众,引起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可以判定为一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行为。

  爱上网发帖发微博的人如果能明白这一点,对他们本身也是种保护。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卢燎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合伙人律师,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作为公安部督办西湖国贸大厦巨额连环诈骗案辩护人,该案为当年全国十大最具有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文学创作必须先注明

   行政警告处罚力度过轻

  “若小安1”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我认为,这反映出一个问题:信息化时代,人们如何对信息进行过滤与甄别。

  从前,信息闭塞,所有媒体就是信息的传播者,而这些媒体的记者、编辑等,都清楚地知道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现在网络发达,特别是微博这样的平台,人人都是媒体,都是信息发布终端。在这样的环境下,就经常会有一些虚假信息发布,网民要懂得如何识别。

  这次的“若小安1”事件,首先我认为,他的微博给社会秩序、人们的价值观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在新形势下,已经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他虽不是聚众,但也在网上吸引了十几万人的关注与转发,公安机关最后对其做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我认为处罚合理,不过,从这个事件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来看,这样的处罚就显得很不成正比,抛开区区500元罚款不说,行政警告在目前对大部分老百姓来说,起不到警告的作用,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会将行政处罚记录入档案,对普通人没什么影响,只能通过公安部门的查询才能知道这个人是否有被“行政警告”过,那么这样的行政警告就显得毫无价值。

  再回到这件事,虽然“若小安1”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发布的那些露骨、低俗的微博,却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予以处理。

  如果只是一般的文学创作,是可以的。但也要遵循几个原则。第一,不能带有攻击,诽谤某个人或者某单位组织的言论。第二,如果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要在发布前或者显要位置注明,此为文学作品或者虚构作品,香港的一些电视连续剧开头都有“本故事纯属虚构”的告示,但“若小安1”的微博并没说明这是编造出来的,并且部分微博的内容低俗、色情,显然是不合适的。

  假如,“若小安1”确实存在卖淫或者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的情况,那么法律就应对其做出严肃处理,互联网只是一个工具,任何利用互联网进行任何形式的犯罪,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言论自由,但又不触犯法律法规,这是当下社会存在的一个新的问题,我认为这反映出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在立法上,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速度与实际情况,针对新兴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如果“若小安1”真的是一个“失足女青年”

   如果她的言论只反映个人生活,没有问题

   如果变成一种明目张胆的广告或者营销

   她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戴梦华(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优秀律师、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示范标兵)

  法律赋予公民各种权利,需正当行使,而不能滥用权利。关于“若小安1”事件,他虚构身份,传播的言论完全是杜撰的,且内容负面,已经突破了社会普世价值的底线。

  如果他是为了出名,其扮演的事实上是一个负面角色,即便是出名,个人名誉也已经得到了损害,出的是臭名。如果他的不法行为取得了他人同情,致使他人上当受骗,甚至以此获得一些非法利益,受害人可通过法院主张权利,“违法者不得利”是一项基本原则。

  “若小安1”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是一种文学创作,他并没有明示他是创作行为,所发表的就是文学作品,而是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认为这就是事实,显然存在欺诈成分。即使他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以此抗辩,是不成立的。

  如果“若小安1”真的是一个“失足女青年”,那么她的身份首先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任何人的情况。接下来要看她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如果她的言论只反映个人生活,没有问题,如果变成一种明目张胆的广告或者营销,她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另外,如果她的言论内容描写的细节涉及淫秽信息,又会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罪。

  到底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法律的底线在哪里?网友应该怎么做?

  首先是身份。政府官员、涉密特定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不能随意发表言论的。除此以外,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其次,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权利,当然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

  开放自由的社会放开公民的言论,推动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赞成不同观点的言论,只要这些观点的出发点都是好的,目的都是纯良的、善意的,可以发表,社会在进步,我们也应该去允许和享受一些出发点好的但观点不同的争议。

  与此同时,在网络、博客、微博等新兴言论发布平台大发展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但利用这一平台,在主观上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继续,客观上又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见习记者 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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