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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路桥血铅超标事件续:责任人私自增加铅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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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台州市一家蓄电池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周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附近168名村民血液中铅含量不同程度超标,个别人身上的血铅含量甚至超过了安全线3倍。

  今年3月24日,此事经本报报道后,这家公司所在的台州市路桥区委各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将附近村民送检和治疗,关闭电池公司,并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控制和调查。时隔半年后,昨日,“血铅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蓄电池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长应建国,被路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污染处理设备被遗弃在角落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调养,曾“血铅超标”的峰江街道上陶村村民的血铅含量逐渐下降到正常范围。

  村民小丽告诉记者,这个蓄电池公司当初是路桥环保分局批准和验收后,在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的。“当时也有村民担心电池厂造得这么近,污染会不会严重。后来想想环保部门都验收通过了,只要厂里规范操作,应该不会有大的问题。”

  但电池公司的老总应建国并没有村民想的那么“老实”,为了能多赚取利润,他私自增加了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

  “自己生产铅粉能比直接买省很多钱,但他这家电池厂却完全不具备自己生产铅粉环保条件。”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透露,当时他在应建国的公司里看到,有一些污染处理设备被弃在角落,根本没有投入使用的迹象。“我是亲眼看到污水废气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从工厂后头排出去了。”

  记者昨日也从法院证实,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正是因为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顾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违规操作造成的。

  法院解释量刑理由:嫌疑人属过失犯罪

  昨天,应建国被路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个人罚金5万元,而他的电池公司还要拿出罚金10万元。

  听到应建国被判刑,不少受害村民觉得他是罪有应得,不过也有村民疑问:“这么多人的健康受到影响,这样的处罚是否不够重?”

  对此,路桥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作人员透露:“经过权威部门认定,消除该公司对土壤造成的铅污染的相关费用需人民币41.36万元,而且人员主要是健康受损,没有出现致伤致亡。所以构不上‘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还认为应建国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及被告单位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等情节,符合从轻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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