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毒驾”,给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杜绝“毒驾”、“快递运毒”,成为这次修订草案中新的关键词。
据统计,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多人,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毒驾,这次的修订草案提出:
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理。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接受吸毒检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指使、强令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人员驾驶机动车。
通过物流寄递运输毒品,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方式。
这次修订草案,对邮寄快递毒品,也作了相关规定:
草案中提到,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物品验视内件;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发现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海关,并协助进行调查。不及时通报的,最高可被处5万元罚款,并按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黄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