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记者 刘刚 通讯员 廖康 黄青) 今年,我省启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建立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省财政首次下拨孤儿基本生活费省级补助资金7455万元,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分别按每人每月1205元和723元标准并考虑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因素给予补助,全省(不含宁波)共有9277名孤儿从中受益。
据悉,孤儿基本生活费包含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同时有关费用标准将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其中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
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省财政将适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确保孤儿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