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1日讯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该条例从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这六大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另行公布。其他时间不得燃放,违反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燃地区,比如将“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历史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十类地区规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并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燃放种类、规格的规定,并按说明燃放。”违反该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范销售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条例规定,“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违反规定存放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