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波10月1日电(记者 郑黎)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委获悉,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宁波推出了新的拆迁政策,即《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配套文件《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并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按照新的政策,宁波今后被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价格,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并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新政策表明,在宁波市三区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还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这比以前综合提高了5%,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此前的25元/平方米/月,提高至30元/平方米/月,每月补助不足1650元的统一按1650元计发。如市三区内一套市价100万元的住宅,按新政策被征收后,最多可获补偿金135万元。
新政策还明确,对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的标准,也作了调整。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