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54岁的湖南男子还是甘心做扒手,结果在国庆节前入狱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因偷东西扒窃被劳教过7次,判刑3次。”法庭上,杨国庆坦承自己是“十进宫”,驼着背的他,虽然只有50来岁,但看上去好像一位古稀老人。
6月1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杨国庆来到滨江区滨盛路长河路口的195路公交车站附近,当时现场很拥挤,他紧跟在一名老者的右后侧,趁其不备时,从老人的右裤袋内偷出一团人民币。
而这一切全被车上的两名反扒队员看在眼里,在反扒队员上前准备扭住杨国庆的手时,他迅速将扒窃来的钱扔在地上。经被害人对质,杨国庆扒窃的钱包括3张50元面额,2张10元面额,2张5元面额。
杨国庆来自湖南株洲,自从他1977年9月刚满20周岁,就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从那以后,他就一直从牢房、劳教所里进进出出。这次他从湖南株洲来杭不久,就因在滨江的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被抓,杨国庆也成了滨江首个扒窃入刑者。
虽然杨国庆盗窃的金额只有180元,但根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法修正案(八),哪怕未扒窃到一分钱,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在新法实施前,包括杭州在内我省司法实践中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盗窃2000元以下是治安处罚。但新刑法实施后,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