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刚刚过去的国庆节我一直在上班,不知道我的加班费如何计算?”10月8日上午,有多名金华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询问。金华市劳动部门表示,10月1~3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国庆节有不少人在上班
市民小张是市区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本来他打算国庆期间去海南玩一趟,但后来公司临时安排他国庆节值班,原因是公司之前安排的一名技术人员生病了无法上班。因此,国庆7天小王一直在公司负责网络的技术维护工作。昨天是长假结束后的第一天,本来小王要继续上班,但公司的经理说国庆节小王已经上了7天班比较辛苦,因此安排小王10月8~9日休息,说是补国庆节的假。“我每月工资2600元,听说国庆节加班有3倍的工资,但现在公司安排我休息两天,不知道我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小王说。
记者了解到,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长假里,我市有不少人像小王一样因为工作需要而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国庆节加班费如何计算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
前3天3倍工资后4天2倍工资
国庆节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呢?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审理科科长朱荣庆。朱荣庆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在这3天加班的,用人单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为法定休息日,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事后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
法定节假日(10月1~3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法定休息日(10月4~7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市区劳动者国庆节当天加班费至少160元
朱荣庆提醒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据了解,从今年4月1日起,市政府上调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60元。以此计算,市区的劳动者在10月1~3日加班的,每天的加班费至少有160元;在(10月4~7日)加班的,每天的加班费至少有106.67元。
按照规定,今年国庆节期间小王先上班7天,然后又补休2天,因此加班时间共5天(其中按300%支付加班工资3天,按200%支付加班工资2天),那么小王的加班工资=2600÷21.75×300%×3+2600÷21.75×200%×2=1554.02元。
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