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8日讯
低保户林某去乘公交车时,不小心撞上公交车尾部,当场受伤倒地。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市交运集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3万多元。市交运集团不服此判决,目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12月13日,在市区马鞍池西路一公交站头,低保户林某看到一辆103路公交车进站,连忙追跑过去,不料撞上公交车的尾部,当场受伤倒地。经鉴定,他的伤势属七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此次事故中林某负全部责任。林某家属认为,公交车也存在过错。他们通过法律援助,起诉了当时的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现为市交运集团)和保险公司,并提出37万余元的赔偿。9月20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曾予以报道)。
鹿城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医疗费等共计31.5万余元,市交运集团承担林某损失的10%赔偿责任,即3万多元,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2万元。
鹿城法院经办法官认为,此案中,林某见公交车即将进站停车,即从人行道上跑步进入车行道内追赶公交车,根本未顾及当时快速追车的危险程度,以致在没来得及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情况下直接撞到公交车的尾部,造成自身严重受伤,林某本人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称,乘客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原告与公交车发生碰撞时,公交车并非处于完全静止状态,因此未采纳市交运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