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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醉驾律师取保候审时只身赴湘追逃犯
逃犯最终被警方擒获 瑞安检察院表示其线索来源存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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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0月20日讯 来自温州瑞安的贾某,本是一名不错的律师,然而,一次醉驾肇事,却让他成为了“醉驾入刑”后,“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

  之前,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他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贾某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不是醉驾事实问题,而是贾某“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三两杨梅酒下肚后醉驾肇事

  贾某,今年41岁,瑞安人,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开信息显示,贾某法学本科毕业。2000年开始律师执业,办理了百余件经济、民事、刑事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案发前,还担任过中国华峰集团和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名企的常年法律顾问。

  今年6月24日中午,贾某和朋友在瑞安上望一饭店吃饭,持续到下午2点,席间他喝了三两左右杨梅酒。

  虽是微醺,但贾某仍开上了车。从上望出发,沿隆山东路前行,不料,途中追尾另一辆小轿车。

  双方因赔偿方式协商不成,贾某留了张名片给受害人张某,让他自行修理后再联系,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张某开车追赶,并打电话报警,在隆山东路移动公司门口截获贾某。这时,民警也赶到现场。

  经检测,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ml,远超过0.8mg/ml的醉酒驾车标准。

  8月19日,瑞安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贾某。

  9月1日,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贾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也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律师醉驾入刑的案件。

  醉驾律师诉求免于刑事处罚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前天,该案二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与一审时不同,贾某没再自行辩护,而是请了一名律师到场。

  庭审中,贾某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对一审认定的醉驾事实经过,表示“属实”。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有两点:其一,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案发后,他是“离开现场”,而非“逃离现场”。

  其二,贾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适用的法律不公。审判前,他曾向警方提供两起犯罪线索,以期立功减刑,其中一起查证属实并法院予以认定,另一起并无立功材料,法院不予认定。

  贾某认为,在等待公安机关立功认定结果时,一审法院不予考虑,不妥。

  为什么贾某如此看重这一点?原来,他被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一起立功情节,属“一般立功”。若第二起被认定,贾某就有“重大立功”,按相关规定,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称线索来源存疑

  很快,贾某“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成了二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存疑的第二起“立功”,大致情节是:今年8月底,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贾某,获得一条线索——一起案发于温州市区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其网上逃犯在湖南出现。

  于是,贾某前往湖南,追踪到该逃犯,并协助当地警方抓获该逃犯。目前,该逃犯已被押回温州。

  公诉人表示,贾某检举并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存在较多疑点,不排除其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可能。

  为之佐证的是,一份由鹿城警方出具的关于要求调查贾某立功的回复函表明,贾某的线索来源不明。

  而根据相关规定,“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贾某的辩护律师则称,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由贾某提供,而且贾某还参与协助警方抓捕,立功的实际效果已达到,应认定贾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至于线索来源,该辩护律师表示,贾某是通过其朋友的朋友获得的,其中不存在通过购买线索等非法途径或非法手段获取。另外,线索来源是否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来完成,不该由被告人来证实。

  部分事实要进一步核实

  公诉人还提及,贾某前往湖南协助当地警方抓捕嫌犯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他擅自离开温州,并没向瑞安警方汇报。

  对此,贾某承认没向瑞安警方汇报,但当时因逃犯的线索,他曾向鹿城警方汇报要前往湖南。没向瑞安警方汇报,是“因没时间”。

  庭审最后,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应该维持原判。

  贾某陈述时,说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非常后悔:“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绝不、永不醉驾了。”

  法官最后宣布,该案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另定时间再审。

  线索来源合法才能认定立功

  10月19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介绍,在“认定立功”中,最核心环节是线索经查证是否属实。另外,按相关规定,线索来源自然要合法,才能认定立功。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曾在“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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