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2004年,林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几年后生下了女儿。琐事一多,夫妻俩的争执也多了。
2008年,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人婚后买的、位于江东区的房屋归林女士所有,女儿也由她抚养,但张先生不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离婚后,张先生经常来看女儿,看前妻操劳的样子,忍不住心酸。一夜夫妻百日恩,加上为了女儿的成长考虑, 2009年两人复婚了。
可复婚不到5个月,两人感情再次破裂。这一次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仍由林女士抚养,张不用支付抚养费用,有探视权;江东区的那套私房归林女士所有,张住房自行解决;私家车一辆,归张所有。
今年,林女士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得知,由于第一次离婚时房子是归她所有,因此复婚后,那套房子算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顿时,林女士觉得自己亏大了。
林女士原本以为复婚后,房子是婚内财产,自己拿了房子已经是占了便宜,所以也就不要张先生再给抚养费了。可现在看来,房子本来就是她的,还不要男方付抚养费,亏了!
7月25日,林女士到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部分。她要求将协议改为:女儿归女方抚养,张先生按3000元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2009年离婚后已经发生的教育费11345元,张先生承担5672.50元。
再次开庭。张先生辩称,2009年两人离婚时,已经就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一处、私家车一辆及8万元存款。考虑到前妻抚养女儿不容易,他已经不对分财产有太多要求,仅仅得到了一辆车。另外,第一次协议离婚时,两人也已就房产及女儿抚养进行了约定。结果现在林女士仅确认了房产部分,却不承认女儿抚养那部分了。张先生说,如果林女士觉得吃亏,他愿意以原分配方式与之进行对换。也就是说,由他来抚养女儿,房子归他,林女士只得到车,但不用付抚养费。
江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女士的变更请求割裂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欠缺合理性。简单来说,就是第一次离婚时,房子分给林女士,同时女儿也交由她来抚养,这样的分割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林女士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的实际收入情况,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
通讯员 凌云 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