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今年5月以来,不断有读者反映,在参加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组团的“港澳双飞5日游”中,不仅被擅自增加购物点,还被导游威逼利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为此,本报特派记者于6月16日随团前往港澳进行深入暗访。
记者暗访后,旅行社、导游和购物店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随即浮出水面。6月30日,本报以《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地接导游恶语伤人》为题,图文并茂地报道了港澳游的亲身遭遇。报道见报后,数百位挨过“宰”的游客致电本报,讲述了港澳游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对此,本报十分关注,根据读者所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采访和连续报道,陆续发表了《我们替浙江光大丽阳旅行社背了黑锅》(7月6日7版)、《省国际合作旅行社与光大旅行社用钱买满意》(7月21日13版)、《20位游客联名向浙江光大国旅讨公道》(7月28日11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同时,也引起了主管部门——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高度重视,该所于7月4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7月8日向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隔数月,此事终于有了处理结果。
旅游管理部门开出首张高额罚单
希望惩一儆百自觉抵制低价团队
最近,杭州市各区、县(市)旅游局、旅行社收到市旅游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对光大丽阳国旅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金。据了解,这是新版《旅行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杭州市旅游管理部门首次开出的高额罚单。
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与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合作拼团关系,由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负责收客,光大国旅负责具体操作。光大国旅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于6月17日在香港的行程中擅自增加、变更了购物点,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8月29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的目的是希望各旅行社以此为戒,自觉抵制低价团的经营模式。然而,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下发的这个《处罚通报》震慑力似乎还不够,浙江立喜国际旅行社照样我行我素,置游客利益于不顾,继续与香港地接旅行社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恶劣程度丝毫不逊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
百家媒体转载本报报道
数千网友谴责立喜国旅
10月18日,82岁高龄、已退休在家的中学特级教师曹老和朱大伯等游客向本报反映在参加浙江立喜国旅组团的港澳5日游期间,人格受到了严重侮辱。对此,本报十分关注,在10月20日11版刊登了《除非救护车把你送走,否则就别想出这个大门,浙江立喜国旅港澳游让游客丧尽尊严》的新闻报道。报道刊出后,引起上百家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并全文转载了本报报道,其中不乏中国日报、搜狐新闻、中国经济网等全国性新闻媒体,他们打来电话了解具体情况。广大网友对此事也深表关注,纷纷跟帖或在微博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向今后参加这种低价团的游客支招。
hxd0258:太震惊了,这个不能怪消费者贪便宜,源头是商家的无良,用价格来引诱消费者上当。可怜的老人家们,还好没出人命。
Qianrr:这种旅行社,应该立马关闭。老板要罚得倾家荡产。那个导游嘛,以后去菜市场杀猪卖肉比较合适。
chaiman:我比较关心这类投诉是不是有用,难道旅行社上面有人?没人能管得了?
只看该作者:这种是专骗年长者的旅行团!单位里有个阿姨也参加了这样的香港旅行团!回来后气愤死了……本来出门旅行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被人强迫买东西,还侮辱人,实在令人气愤!
飞机从头上飞过:擦亮眼睛,一群骗子,别人可是特级教师,为教育事业奋斗了一生的园丁,最后遇到这种事,真是悲哀……
两重天:最好的办法,进店就当逛商店,不买。你如果买了,她高兴,买少了她还是要骂你的,为的是下个店要你掏腰包。你就当她狗叫,让她难过,内地人去港澳都会遭骂。车上卖钥匙扣、紫荆花、香烟等等都还给她就是了。原则:不买、不理。
增加一个购物店减少两个旅游点
拒绝进店的老俩口遭到导游恐吓
据朱大伯、陈先生等游客事后回忆,10月10日上午,他们一行11人从凯旋珠宝店出来后,随即被送往一家手表店购物。
“按照行程规定,当天上午游览黄大仙、浅水湾两个景点之后,再去凯旋珠宝购物,导游却把我们带到了一家手表店里购物,由于里面人多太闷热,而且不在行程之内,我们老两口不想进去,导游张某就恶狠狠地对我们说‘你们不进去,我们就少了2个人头费!今天晚上你们就不要睡五星级宾馆,睡大马路好了!’我们在外面足足等了2个小时,腿都站酸疼了!”游客朱大伯气愤地告诉记者,在澳门期间有2个景点没有去,一个是金莲花广场,还有一个是渔人码头。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属违法
律师教你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柳雄飞律师认为,立喜国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大陆赴香港、澳门旅游的消费者,如果权益遭受当地旅行社、导游的侵害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骆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加境外低价团时,一定要注意三点:第一、除对旅游行程等进行合同约定外,对购物活动安排也要明确约定购物次数、地点、主要商品和每次购物的最长时间,并标明旅游者是否有购物的自由选择权;第二、如发生被旅行社或导游强迫购物、限制离店和因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旅行社或导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情形,应向香港旅游当局举报,要求予以制止,也可在旅游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三、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陷阱。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