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8日讯
一名公务员在工作日里醉酒驾驶,结果引发交通事故,近日,嘉兴秀洲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
被告人庄某是秀洲区王江泾财政所主任科员。今年8月17日上午,庄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下村工作,中午时分,他与陆某、阮某等人在王江泾镇一饭店吃饭饮酒。同席的陈某不喝酒,负责开车送人。
庄某作为公务人员,上班日中午饮酒已属违纪,但还不至于铸成大错。但之后发生的事情让庄某尝到了自酿的苦果。
酒过三巡,3人都已经喝高。陈某送庄某回家,把庄某的车停在其居住小区的东大门外后就把车交给了庄某。
当天下午3点左右,一居民在出入小区时指出,庄某的小车停放位置不对,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双方交涉后,庄某钻进驾驶室开动车子。事故随即发生,庄某的车与康某驾驶的客车发生刮擦后,车辆转向,一头撞上小区岗亭的水泥墩,吓得保安四下逃散。两车及岗亭均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区保安赶紧报警。经检验,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0毫克/毫升,他已属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发生激辩。律师提出,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申请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当庭答辩认为: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醉酒标准的3倍以上,且已造成事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不属情节轻微。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醉酒驾驶,且引发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故本案不属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秀洲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下达后,被告人庄某不服,已提起上诉。南湖晚报 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秀舟 古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