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为妥善处置旧机场土地房屋和积极稳妥对旧机场居住人员进行分流,日前,《丽水市旧机场土地房屋处置意见》《丽水市旧机场居住人员分流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发布施行。
土地房屋处置
根据《丽水市旧机场土地房屋处置意见》,旧机场内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房屋,按现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处置。
旧机场土地房屋处置分为土地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专题处置等。
土地处置部分:一是村集体租借土地处置。收回村集体租借土地,终止旧机场村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参照丽政发〔2007〕86号文件执行;收回村集体租借土地,给予二、三产业留地货币补助,补助标准按丽政发〔2007〕85号文件执行;被收回村集体租借土地,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基本生活保障参照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办理。二是军分区农场土地处置。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对当事人经没收后返租的房屋,终止租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自行拆除误工补助,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规模养殖场和畜禽搬迁给予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补助。
丽水市良种场、城南小学、建材市场、养殖业等专题处置由莲都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居住人员分流
《丽水市旧机场居住人员分流意见》所指的旧机场居住人员是指实际居住在丽水市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且在旧机场生活的家庭及成员,在旧机场内从业但未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不属分流对象。
住房保障的形式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三种形式。根据现行的政策和条件经审核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按规定腾空搬迁的,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给予从申请之日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分别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公示、复核。
旧机场居住人员分流补助分为两个部分。
(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人员分流补助。1、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内腾空搬迁的,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搬迁奖励;第二批次时间(2012年1月16日至3月31日)内腾空搬迁的,一次性给予第一批次一半的搬迁补助;逾期腾空搬迁的,不予奖励,并取消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居住人应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并重新进行审核。2、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放弃保障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但其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一定金额的奖励;第二批次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一次性一定金额的奖励;逾期腾空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人员分流补助。1、建房人家庭人员分流补助。家庭及成员在旧机场居住生活,且在丽水市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建房人,按家庭实际在旧机场内居住年限,给予相应的分流补助。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定分流补助,分为以下几档:实际居住不满2年的;2年以上(含)不满5年的;5年(含)以上不满8年的;8年(含)以上的。在规定的第二批次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逾期腾空搬迁的,不予补助。在旧机场内居住的房屋承租人在上述规定的批次时间内腾空搬迁的,参照建房人人员分流补助标准的60%给予分流补助。2、居住年限计算至2011年9月9日,居住年限及人口的认定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未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可根据其提供的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缴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甄别与认定。
对具有丽水市所辖县(市、区)户籍,在旧机场内建有用于自住的房屋且在丽水市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人员分流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