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1日讯
10月26日,随着法庭内锤音落下,一起发生在永康境内的交通肇事案有了结果。“只是为了吃一顿早饭,怎么会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告席上,肇事司机金某一脸无奈,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就意味着他必须承担58万人民币的赔偿费用,以及领走两年有期徒刑。
“这简直是最昂贵,代价最大的一顿早饭了。”望着哥哥的背影,金某的妹妹眼睛都红了。
这起因为“早饭”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的10月30日。
清晨六七点钟,一辆轻型货车正从永康市下皇渡村开出来,司机就是金某,他刚离开家,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
7点10分左右,车子开到下皇渡村川南小区179号的位置。路边的小吃摊正热腾腾冒着香气,正是早饭的点儿。
“还没吃饭呢,不如填点肚子再赶路。”这样想着,金某方向盘往右边一打,刹车减速,准备停车吃早饭了。
“车停好,我瞟了瞟四周没什么动静,就伸手开车门下车。”就在车门刚打开30公分的一刹,后方一道黑影直直撞了过来,一声猛烈的撞击声后,事故发生了。
一辆电动自行车,载着两个人,跟金某刚刚打开的车门撞个正着,两人都在瞬间飞出车身,狠狠摔在了地上。
被这一幕惊呆了的金某立刻拨打了电话报警,“当时一个人还会动和呻吟,另外一个已经没啥动静了。”
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骑电动车的两人,一人受伤,另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警部门最后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裁定:金某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