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7日讯
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对象中,常常提及低收入家庭。那么,低收入家庭如何界定?温州近日出台《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为各类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依据,杜绝“开小车、领救助,住洋房、享低保”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三类家庭属低收入家庭
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具体包括三类: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办法规定,今年12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时,将依据此办法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
15项所得计入家庭收入
依据办法,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和财产。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具体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等15个方面。
根据规定,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等13类收入不纳入家庭收入范围。
骗取救助待遇将追责
针对不少市民担心的“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骗取待遇行为,办法明确规定:购买汽车,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将中止其救助申请。
据悉,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专项救助部门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温州晚报 记者 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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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情况不予认定“低收入”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者应得合法收入的。
5、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6、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7、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