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6日专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6日从浙江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该省将八种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列入举报范围,举报属实者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但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除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等。
据了解,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活动。一旦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按程序可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