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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须先开展公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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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11月8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浙江省政府最新公布的一部政府规章规定,在环境敏感区内建设项目的,今后须先开展公众调查,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意见。

  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指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并开展公众调查。

  据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需要开展公众调查的,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团体调查对象不得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得少于50人;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要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

  浙江省政府在这部政府规章中指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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