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
贵州籍男子王某酒后骑电瓶车上路,不料,连人带车一起掉入河中,同行的堂姐夫溺亡。日前,平阳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7月17日晚,在平阳务工的贵州籍男子王某到堂姐家做客。席间,王某和堂姐夫阿陶(化名)两人喝了不少酒。到了次日凌晨1点多,阿陶见王某一脸醉态,说要送王某回去。随后,王某骑车载着阿陶离开,当他们经过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的一条河时,王某连人带车一起掉入河中。
王某拼命游上岸,但阿陶不会游泳,王某重新下水救阿陶。这时,阿陶已沉入水中,王某自觉能力有限,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王某同老乡一起来到事发现场打捞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平阳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阿陶系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王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王某的辩护律师郑振岳介绍,检察院考虑到被告人是酒后驾车,有危险驾驶因素在里面,但所驾驶的电瓶车又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最后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一罪名最终也得到法院认可。
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俊认为,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本案中,王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是事先能预见,并不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王某的行为触及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温州商报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