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5日讯
11月12日,黑龙江男子迟某因犯抢夺罪,被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于法院的判决,迟某显得很淡定,因为这已是他第八次进班房了。
迟某,58岁,黑龙江人,初中文化,无业。这个年近六旬的老惯犯,在事业上一无所成,唯一值得“炫耀”的或许就是他劣迹斑斑的偷盗史了:197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7月因盗窃被延长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5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
今年6月,迟某因为身体不适,劳教所对其准予所外执行。不过,一大把年纪了,他却始终改不了游手好闲的老毛病,出所没多久就因为赌博欠了债。7月9日,他和朋友阿贵(另案处理)为了躲赌债逃到嘉兴,住在火车站边的一个小旅馆内。一到嘉兴,两人便商量着“出工”,也就是偷东西。
7月11日上午,迟某和阿贵来到市区一个公交车站台,打算趁人不备偷手机、皮夹。他们看到一个中年女子正在等车,脖子上戴了根比较粗的金项链,决定下手。正当那妇女要上公交车时,迟某故意把手机扔在那名妇女的脚边,蹲下身装样子捡手机,趁机抱住妇女的右腿,阿贵则趁乱把金项链夺走。迟某见阿贵得手,拿了手机就要跑,刚跑出三步,那名妇女就把他抓住了,此时的阿贵顾不上迟某,早已逃之夭夭。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作案1起,价值4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迟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迟某妄图不劳而获,才导致他三十多年来一直出入于劳教所、看守所。
嘉兴日报 记者 陈新 通讯员 南历 南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