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法院对原乐清市清江镇副镇长赵文灿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文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
2011年9月28日晚上22时许,赵文灿醉酒后驾驶轿车从温州乐清市乐成镇开往乐清市北白象镇,途经104国道乐成街道万岙段,在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随后,交警将赵文灿带至乐清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赵文灿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3.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赵文灿的家属与黄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10月24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赵文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文灿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与黄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