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1月14日电(记者 徐齐)日前,温州市政府下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为各类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依据。“低收入家庭”标准线划定后, “开汽车领救助,住洋房享低保”等不公平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者应得合法收入的等等。申请家庭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将被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