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5日讯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少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近10万元。昨天,记者从遂昌法院获悉,陈少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659.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47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3岁的陈少华,是青田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4月至2005年3月期间,担任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5年3月至案发前担任青田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少华在担任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美元6000元(折合人民币49659.7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院认为,陈少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