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
11月15日,常山法院对5起醉驾案进行了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二个月至三个半月的拘役刑,并处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一起在高速上的醉驾案,令人不寒而栗。
11月5日,山东人于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从湖南永州市前往江苏无锡市。
11月7日傍晚,于某犯了酒瘾,便在服务区停车喝酒。当天21时57分,于某驾车途经浙赣收费广场,其行迹不稳的货车引起了我市高速交警的注意。经检验,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mg/ml,已接近醉驾标准的2倍。
由于在高速上醉酒驾驶的危害性更大,情节更恶劣,最终法院判处于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罚金3500元。
(记者徐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