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业务经理挂冠而去,但之后仍在饭店签单吃饭,这费用该由谁支付?最近,为了这笔费用,绍兴市区一家酒店与某公司走进了绍兴仲裁委。虽然公司有证据证明这名业务经理签单系在辞职之后,但最后还是被裁定付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酒店方称,这家公司与酒店有长期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公司招待客户时前往酒店就餐,公司业务经理章某等人均可签单消费,餐费由公司按月结算。最近两年来,双方一直按此约进行,没有争端。
今年8月,章某照例多次带人前往该酒店用餐,前后共签单消费1.3万余元。9月初,酒店再次与公司结算时,公司方面表示,章某已于7月份辞职离开公司,不再具有签单权。其8月份的消费也与公司业务毫无关系。而双方协议表明,公司承担的是业务经理招待客户的费用,这些单子显然不符合条件,因此公司拒绝支付章某的8月份消费签单。
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公司还出具了章某的辞职报告。此外,公司8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单也显示,已经没有章某的姓名。但是,酒店方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接到过公司通知,只是依约为章某签单,执意要求公司为章某埋单。双方协商无果,最后酒店依仲裁协议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绍兴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酒店事先签订的合同,使得章某拥有签单权,实质上是赋予章某代理人的地位,即允许其代理公司与酒店签订消费合同。章某辞职后,其继续冒用公司名义与酒店发生消费关系,实属无权代理。但是,公司在章某辞职之后,没有将终止章某签单权这一事项告诉酒店,因此,酒店有理由认为章某依然有权签单。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没有代理权却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法理上称为表见代理,属于有效代理。因此,虽然章某辞职后无权签单,但仍需要由公司埋单。
为此,绍兴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向酒店支付章某签单的1.3万余元餐费。裁决书同时表示,公司有权向章某索赔,但当另案处理。
来源:绍兴网-天天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