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
一些行政部门的“强制性”权力,都将依法微调了。这是记者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得到的最新消息。
原来,今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不滥用,因此也被人称为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记者了解到,行政强制法中明确,现在一些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都必须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如果没有依据,这些“强制性”权力都将被撤销。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汉夫介绍说,行政强制法明年1月1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从8月25日正式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对172件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找出了14个法规中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些“强制性”权力,然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一进行审议修改删除。
举个例子,比如目前按照《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时,应当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但是,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国家的诸多法律中,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本省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这条内容。
又比如,《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养狗人没有按规定给狗注射狂犬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费用由养狗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法制委员会经审查后,删除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费用由养狗人承担”这一内容,只改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理由是,“代为处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