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11月22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岳思轩)80后女子周某在温州乐清一公司担任出纳,由于有人以6分利息向她借钱,面对可观的利润,她将手伸向了公司资金,这一伸手将她推向法庭被告席,经乐清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1日,乐清法院一审宣判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0岁的周某,浙江乐清人,2006年2月开始在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07年下半年,赵某向其借款15万元周转,约定利息6分。
周某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但在巨额利润面前她想到自己每天都要经手公司很多钱,公司也不经常查账,等自己赚了一些钱后,及时将钱还给公司,那时神不知鬼不觉,而自己已经可以小赚一笔了。于是她就从公司银行账户取了12万元,加上自己手头一些现金,凑成15万元借给赵某,想赚点利息后返还。但后来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逃走,这笔钱一直没有被追回。2009年间,周某又曾多次从公司拿钱用于家庭支出。
2009年10月份左右,周某同公司会计对账时发现库存现金相差50万元,但其又不知道钱错在哪里,于是伪造了一张2009年10月13日的金额为50万元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现金解款单,将其经手的货币资金账面冲平。2010年4月公司经审查发现,2009年10月13日公司并无50万元现金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该份现金解款单系周某伪造。
事发后,周某于2010年4月6日主动退还给公司21万元,并于同年4月底离开公司。
经核实,截止2010年4月底,周某经手的银行账账面金额与银行实际存款金额一致,现金账账面金额扣除已退还的21万元后与实际金额仍相差28万多元。另外,周某还将公司员工交给她的货款、电费款等采取不入账的方式进行挪用。周某共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516824.71元归个人使用。
2010年11月14日,周某家属和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除已返还的21万元外,另退还公司27万元,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和解协议签订后,周某家属退还公司20万元,仍有7万元未付。
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某能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