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
因对学生不满,老师在教室当众打了学生两巴掌,第二天责令其离开教室。当晚,这名寄读的学生在离校的路上摔伤。学生阿珍(化名)为此诉至法院。乐清市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11月15日,阿珍又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再赔偿后续治疗费等30余万元,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阿珍系乐清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09年上半年,因打扫教室卫生事情,阿珍的班主任在教室当众打了阿珍两巴掌。次日,阿珍在学校遇到班主任,班主任责令其离开教室。当晚7时30分许,阿珍准备去同学家睡觉,在途中从公路摔下山坡受伤,被诊断为第一腰椎骨折脱位伴不全瘫,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
阿珍后来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阿珍受伤的地点在校外,受伤时间也非学校管理期间,受伤的原因为摔伤,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未尽监护义务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事发前,学校方在对学生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出现了掌掴并责令阿珍离开课堂等行为,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对阿珍受伤存在过错以及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学校和阿珍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各按50%承担赔偿责任。阿珍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按50%折算为22.5万余元。而阿珍系未成年人,伤残对其健康造成了严重妨碍,加精神损失费4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方赔偿阿珍2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