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却被医生注射了孕妇禁忌使用的药品,到底是医生诊断失误还是患者没有将病情说清楚呢?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陈小姐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24295元。
原告陈小姐,今年25岁,是一名育龄女性。
今年7月28日,她因脸部出现红肿,所以到被告杭州某中西医结合诊所就医。
原告说,到了诊所后,接诊的医务人员没有对她进行任何的体检,也没有对她的月经史、婚育史、过敏史等方面进行询问,只是针对脸部的症状,开出了克林霉素及左氧氟沙星静脉注射2天的处方。之后,该诊所的医务人员便对她进行了长达2天疗程的输液。
到了8月4日,陈小姐到妇保进行产前检查时,她告诉医生,上周曾静脉注射了2天的左氧氟沙星、克林霉素针剂。
医生听后,马上告诉原告,左氧氟沙星对孕妇是绝对禁用药品,对胎儿有极高的致畸作用。结合原告用药时间恰好处在胎儿的神经系统等各重要器官发育时期,且用药方式为静脉注射而非口服,用药量达到2天等因素,因此导致胎儿畸形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原告去遗传咨询科进一步就诊。
得知此消息后,陈小姐犹如晴天霹雳,带着最后一丝希望到妇保医院遗传专家门诊就医,可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该药物高度致畸,如果继续保胎产出畸形儿风险很大。在和家人反复商量后,原告只能选择人流,并于2011年8月31日进行了手术。
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错误用药,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的行为造成胎儿流产,给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同时造成原告还必须面对流产所带来的对未来生育的不利因素。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不过,庭上被告却对原告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原告说医务人员没有进行常规问询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被告说,在7月28日,原告确实到被告处就诊,要求挂消炎输液。当时接诊的是位副主任中医师,接诊时,医生就已仔细询问了原告月经史、婚育史、过敏史,这在病历上都有所体现。所以医生是在确认原告没有怀孕的情况下,给原告开具了相应药物。
被告还说,按照惯例,在诊所里,对于已经怀孕的妇女,是从来不予治疗的,都是推荐其去大医院进行就诊的。
另外,被告还认为,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确实是对胎儿有一定的致畸作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不一定说肯定会出现。原告方应该慎重考虑,而不应该盲目地就把胎儿流产掉,这也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做法。因此,被告觉得原告的流产与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因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记者 张玎 通讯员 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