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将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中的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更好指导今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修订草案将自荐直选列为村官的选举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防止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当选为村干部。
为了保障农村外出人员的选举权利,法规允许以“委托投票”来解决外出选民行使选举权的问题。修订草案新增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只能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代为投票,并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外的本村选民。
修订草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是基本形式,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