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5日讯
9个月前,温州市民徐某花4万元购置了一辆二手车,日前她的雇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意外后,她才赫然发现,车子的发动机号和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上的不一致。保险公司因此无需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都由徐某承担。日前,鹿城法院审理了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
今年5月14日,彭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龙湾区驶往丽水市青田县,途经330国道沙头村前路段时,因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未按照让行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由西侧小路左转弯进入330国道,彭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由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杨某是徐某雇佣的一名驾驶员,仅持一张拖拉机驾驶证,他当天驾驶的肇事车是由徐某出资购买的。经鉴定,这辆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与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信息完全不符。徐某这才想起,当时买下这辆车时,只是找师傅试了下车的性能,并没有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对,也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拿着车辆的行驶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彭某家属向徐某索赔,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司机杨某的雇主,徐某赔偿了19万元。彭某家属对赔偿金额不满,将徐某及保险公司告至鹿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家属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多元。经办法官认为,徐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保险单上的车辆信息,与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无法确认该肇事车辆即保险标的车辆,故彭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徐某自认,其系该车实际车主。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由车主徐某在相应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11万元。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系徐某的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7万多元赔偿款,法院酌情认定由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万多元。因此徐女士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余万元,扣除其之前已赔偿的19万元,剩余赔偿款为11万余元。
经办法官提醒所有车主,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务必要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并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万一出了事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