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78.5万元,篡改会议纪要,将“集团”改成“发展”,由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5亿余元。经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5月上午,苍南县法院对温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冯鸣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鸣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同案的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原督查处处长汤颐和也犯两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11月2日,苍南法院开庭审理冯鸣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时,当庭翻供,他说没有授意下属汤颐和篡改会议纪要,自己签发了已被篡改的会议纪要,是审查不严造成的,另外也“绝对没有受贿”,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因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原位于温州市区的分支网点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市场、肉联厂、豆制品厂和种子公司等均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借此,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将外迁企业合并筹建一个蔬菜批发综合商城为由,于2003年4月8日,向温州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温州市发改委将该立项建议请示上到省发改委,于同年5月19日获得审批同意。
2003年11月14日,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研究了菜篮子集团公司上述立项项目需要征地等问题。会议要求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外迁企业要集中安置在瓯海区娄桥镇,并与规划中的市重点项目蔬菜批发市场一并规划,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外发布。
在申报上述立项同时,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公司改制为名,运作并成立由菜篮子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80%,菜篮子集团公司参股20%的私营有限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蓄谋以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取建设用地。
专题会议结束后,时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冯鸣在明知会议决定菜篮子集团公司系用地主体的情况下,接受应国权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时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将温州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篡改为温州市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并签发了会议纪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由此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用地主体,并据此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批,于2006年1月取得商业用途划拨土地325.0822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5亿余元。期间,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为了感谢冯鸣的上述帮助,先后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及农行好又多购物卡8万元,冯鸣均予以收受。被告人冯鸣除涉嫌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京都城等多家企业申请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60万元及农行好又多购物卡5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鸣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违反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如实、准确、客观反映会议精神的要求,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致使股份制企业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业主和用地主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8.5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苍南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判决如下:
冯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暂扣于温州市纪委的赃款人民币38.5万元和暂扣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汤颐和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汤颐和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期间,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将“集团”改成“发展”两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他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决如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