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时任温州市规划局局长冯鸣作工作汇报。资料图
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新华网杭州11月25日电(记者 裘立华)篡改会议纪要致国家经济损失1.15亿余元,收受贿赂78.5万元。25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冯鸣被温州苍南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苍南县检察院指控,2002年,因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原位于温州市区的分支网点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市场、肉联厂、豆制品厂和种子公司等均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2003年11月14日,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外迁企业要集中安置在瓯海区娄桥镇,建设规模800亩至1000亩,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外发布。
在申报上述立项的同时,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公司改制为名,运作并成立由菜篮子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80%,菜篮子集团公司参股20%的私营有限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蓄谋以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取建设用地。
专题会议结束后,时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在明知会议决定菜篮子集团公司系用地主体的情况下,接受应国权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时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已判决)将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篡改为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并签发了会议纪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由此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用地主体,并据此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批,于2006年1月取得商业用途划拨土地325.0822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5亿余元。
其间,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为了感谢冯鸣的上述帮助,先后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及购物卡8万元,冯鸣均予以收受。冯鸣除涉嫌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京都城等多家企业申请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60万元及购物卡5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