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8日讯
近日,王女士去快餐店吃饭,遭遇“三只手”,损失挺大。她认为快餐店应负责,快餐店负责人则表示墙上有警示标识。为这事,王女士给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说希望快餐店能给她一个合理的说法。
这事发生在上周,王女士带着儿子去华光城门口的一家快餐店吃饭。
“那天人不多,我就把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王女士说,由于跟儿子在一起,因此吃饭时她的注意力集中在了儿子身上。快吃完饭时,她一转头,发现包的拉链被拉开了,她立即检查包内物品,发现LV钱包不见了。
店内监控录像显示,在王女士用餐时,确实有人偷走了王女士的钱包。王女士报了警。
王女士告诉记者,这只LV钱包的价格大约4800元,钱包里放着购物卡和一些现金。“连钱包在内,损失大约2万元。”王女士认为,钱包被偷,店方应该负责。店方则认为店内有相关的警示标识,不愿承担责任。
杨先生是这家快餐店的投资人之一,记者联系了他。他说,店里出了这样的事,他感觉很难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不是很清楚,如果有相关规定的话,就按规定来办吧。”杨先生说。
像王女士这样在饭店用餐时被偷的事有不少。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此前就接到过不少类似的报料,最近的一起发生在11月21日晚上。
那天晚上,谭先生在兴宁桥附近某火锅店吃饭时,衣服搁在身后。放在衣服口袋中的钱包被偷,里面有4000多元现金和银行卡。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小偷就在服务员的眼皮底下将钱包偷走了,但服务员却未提醒谭先生。
市民在餐馆被盗,餐馆需要负责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宁波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和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永强。
施秘书长说,公共场所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必须有一定的安全保卫措施,包括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但像钱包等财物一般人不会在公共场所消费时告知服务方,因此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店方应该尽到提醒的义务,提醒顾客注意保护好随身携带的财物。”施秘书长说,宁波市消保委在处理类似消费投诉时,还没有店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的先例。
汪永强律师认为,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从法律角度出发,应该看店方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如果店内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且进行了相关的提醒,那么店方的责任相对就小多了。
宁波晚报记者丁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