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当初这房子是我花钱买的,当然是我的。”
“房子登记在老宋名下,应该是老宋的才对。”
掏钱的跟写名字的,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房主?为了一套20年升值300倍的房子,两个几十年的好朋友对簿公堂,争得面红耳赤。
买的房子要拆
领补偿款的咋不是我
1992年,老陆夫妇到海宁城区做生意。两口子想在海宁买套房子,但按照规定,当时还是农村户口的他们不能在城区买房。
两人想了个办法:他们找了有城镇户口的朋友老宋,以老宋的名义,在海宁市区光明路买了一套20平方米的房子。
这套房当时市价600元,加上1万元的装修款,全是老陆两口子掏的钱。老陆的老婆多了个心眼,把买房的票据保留了下来。
1999年,老陆夫妇在别处又买了房,这套房就用于出租。房主的名字也一直是老宋。
转眼20年过去,今年9月份,老陆意外得知,这套房子即将拆迁,拆迁补偿款有18万元。但已经有人替他跟拆迁方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还领走了预付的5万元拆迁款。
签协议和领拆迁款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好朋友老宋。
老陆一纸诉状,将老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
出钱的跟写名字的,谁才是真正房主
10月20日,该案在海宁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中,老陆夫妇拿出了当年买房时的票据,还拉来了老邻居、拆迁方工作人员等6名证人,就是为了证明,这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
拆迁方代表马先生也表示,在签协议时他们做了调查,发现房产所有者虽然是老宋,但出钱的是老陆。
根据拆迁条例,签字的人应该是房产所有者老宋。但老宋在领走5万元预付补偿款时,拆迁方特意嘱咐老宋,回去要跟老陆商量。
但事后,拆迁方给老陆打电话,发现老宋根本没跟老陆碰过头。
庭审当天,老宋没有到庭,由律师代理。
律师说,既然房契上写的是老宋的名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当然就是老宋了。
至于当初是老陆掏钱买的这套房子,律师说:“根据当时的规定,农村户籍不能在城镇买房,即使是他们出钱,也不可能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
法院判决:谁出钱,谁就是房子的主人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当天没有宣判。
11月22日,该案再次开庭。
法庭上,法官首先向双方解释了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
法官说,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老陆夫妇作为实际购房者,虽然在购房时有规避当年政策的行为,但现有政策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户籍在农村的公民不能取得城镇住房所有权。
既然当年这套房子是老陆夫妇掏钱买的,所以按照现有法律,这套房子理所当然归老陆夫妇所有。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此房归实际购买者老陆夫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