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今年5月,6岁的小刘和5岁的小柯不幸溺于洞头县霓屿街道三条龙水库。昨天,孩子的家长分别将洞头县农林水利局、霓屿街道办事处和下社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在水库的管理上存在瑕疵,诉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每个孩子死亡赔偿金等62万多元。
5月29日下午,家住下社村的小刘与邻村的同学小柯一起出门游玩。小柯的爷爷在孩子离家10分钟后就开始寻找,晚上7时许在离家不远的三条龙水库边发现了孩子的拖鞋,立刻报警并组织打捞。当晚9时许,溺水身亡的俩孩子被打捞上来。
孩子的家长在诉状中称,发生事故的三条龙水库坐落于洞头县霓屿街道(原霓屿乡)下社村,于1989年由原霓屿乡政府出资建造,由乡政府和所在村共同管理,洞头县农林水利局也对其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三条龙水库建在进村的公路边上,四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等安全措施。公路边有条土路直通水库岸边,土路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从现场看,俩孩子即是从此路进到水库岸边,然后滑下水库淹死的。他们认为,三条龙水库在安全管理上的缺失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三被告作为三条龙水库的管理方对孩子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在昨天的庭审中逐一答辩,就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水库周边有否警示牌等安全措施展开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