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年近六旬的刘老太曾是去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主角。她向亲友高息借了上千万元炒房33套。但因没能准确预估市场变化,最终因为资金崩盘而案发。
刘老太说,当初为了规避限贷政策,她的很多房产都登记在借款人的名下。服刑期间,她听说有人卖了她的房子,便委托律师起诉了4名产权登记人,要求拿回房产。
退休老太集资千万炒房
58岁的刘老太退休于镇海炼化,2005年,正是楼市风生水起之时,她开始借钱投资炒房。
一开始是月息3分,后来被抬到了5分,到2008年,刘老太共向40多名亲朋好友借了1000多万元,全部投入了楼市。
办案的检察官称,刘老太出手豪绰,鼎盛的时候,她一口气在北仑小港海悦公寓购进31套房子。当时,海悦公寓的均价在4000元左右。
刘老太的打算是,尽快办下房产证,倒手一卖,就能赚大钱。
然而让她万万没料到的是,因为交付等原因,海悦公寓的大部分房产证迟迟没能办下。
去年5月,刘老太脆弱的资金链断裂,加上政策影响,楼市起起落落,她还不出钱,因此案发。
去年年底,刘老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刘老太在起诉书中称,当时为了规避限贷政策,她把大部分房子产权都登记在借给她钱的亲戚、朋友和同事名下。
“我跟他们说,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贷款过了,不能再向银行贷款,房子先登记在他们名下,首付和按揭都由我付,以后房子涨价出售后的收益也主要由我收取。”
刘老太说,在她服刑期间,听说有一个同事将小港的一套房子擅自出售了,她遂委托了律师,拟了10份左右的诉状,希望主张权利。但北仑法院经过审查案卷材料,立案了4个。
4张诉状里,刘老太都要求判令对方归还她的房屋所有权。
产权登记人各有说法
刘老太起诉的对象之一是她以前的员工许某。蓄谋认可刘关于“有两套房子登记在他名下”的说法。
许某回忆,2007年7月的一天,刘老太突然开口跟他借钱,说要到北仑小港买房子。
“她说,自己已经登记购买了房子,再去购房银行贷款批不出来,因此她要我配合,以我的名义去申请贷款,购买房子所需要的钱全部由她负责。”许某说,出于对老板的尊重,他同意了这个做法。
次月,许某借给刘老太2万元钱。随后,刘老太以他的名义订购了两套房子,由他出面签房屋的各种书面凭证,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也是两人一起去,后来他把房产证也给了刘老太。
2009年3月,由于联系不上刘老太,许某的其中一套房贷按揭已经断付,他只得自己掏钱还款。当年9月,在一直无法收到刘老太房款的情况下,他想办法借钱将其中一套房子的17万元银行贷款还上了。两个月后,他将房子以24.8万元出售。
“还掉借来的钱,加上我自己付的房贷,还有刘向我借的钱,实际上将房子卖了后,我还是亏损的。”许某说,另外一套房子他没有卖掉。
但其他被起诉对象对“实际购买人是刘老太的说法”并不赞同。刘老太的堂弟说,他名下的2套房子都是他自己买的,他只是向刘老太借钱了,跟所有权归属问题完全没关系。
另外一名被告贺某则认为,房屋是登记在她名下的,她母亲与刘老太关系较好,曾借给她10多万元,刘老太给她付按揭其实是还这笔钱的利息。房子与刘老太无关。
剩下的一名被告张某则一直无法取得联系。
一个遭驳回两个被调解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刘老太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部分按揭款还款的交款手续是她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她就是争议房屋实际产权人。
目前,除张某案件安排在12月1日开庭外,其余3个案件已经审结。刘老太起诉贺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刘老太的堂弟及许某则在法庭主持下与刘老太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刘老太堂弟和许某偿还她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文中产权登记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