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租客被房东家寄养的小狗咬伤
应否担责
文广卫来自四川省资中县狮子镇。因离异,几年前,他来到台州打工,一直租住。
他有两个儿子,长子文德,今年21岁。次子文友,比文德小两岁。
“如果当时对方能付打狂犬疫苗针的费用,父亲说不定不会死。”提起一年前父亲的遭遇,兄弟俩痛心疾首。
文德、文友在今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称,父亲文广卫曾租住在椒江沙田小区徐某某家。
2010年7月29日上午,父亲被徐某某家所养的狗咬伤。他向徐某某及其男友索要打狂犬疫苗针的费用,但对方拒不承担。
气愤之下,他于当天搬离了徐某某家。 “几天后,徐某某家的狗突然死亡。”
11月5日,文广卫因狂犬病发作入住台州医院路桥院区,经治疗无效于11月8日死亡,死亡时年仅45岁。
文德、文友诉称,被告徐某某家饲养的狗咬伤两原告的父亲,致其患狂犬病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6317.16元。
被告徐某某答辩称:如果原告父亲真的被狗咬过,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被哪条狗咬过,狗是谁饲养的。
原告父亲被狗咬过之后患上狂犬病,没有及时治疗,最后导致死亡,这是原告父亲患上狂犬病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房东作为狗的饲养人、管理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在录音中所作的“那个小狗养是养在我家里,他说叫我帮他养几天”的陈述,可以反映出帮人养小狗的是徐某某,故徐某某系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
徐某某又主张其男友是实际的饲养人、管理人。
法院认为,即使小狗是她的男友抱过来养的,咬伤文广卫当天她不在家,但咬伤人的小狗系养在她家里,并非其男友家里。
法院认为,徐某某违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的规定,接受他人请托帮人饲养犬只。
其作为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未给狗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小狗已被注射过预防狂犬病疫苗,现该小狗在其家咬伤承租人文广卫,并致其狂犬病发作死亡,被告徐某某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
文德、文友作为文广卫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徐某某赔偿。
今年2月22日、11月21日,椒江法院先后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日前,椒江法院作出判决,由徐某某赔偿给原告文德、文友236134.56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