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2日讯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导致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利益,平阳一公司部分股东将此事诉诸法院,其中一名六旬老伯担起诉讼任务。他没请律师,自学法律打起官司。5年多来,老人屡败屡战。日前,这起官司终于打赢,部分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舍不得请律师,六旬老伯“请缨”
老伯所在公司是一家铝合金制造公司,由当地一家活塞厂(国企性质)和该厂数十名职工共同出资200万元(分别占股30%和70%),于1995年注册成立。公司董事长由活塞厂厂长游某担任。
据称,在公司经营期间,游某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将公司一些铝锭、铝合金拨给活塞厂;另外,游某对个别董事擅自出卖公司设备不作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公司损失200多万元。1997年,该公司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
公司财产损失,导致股东利益受损。为维护公司利益,该公司部分股东与游某交涉,向其索赔。但经过多年交涉、协商,均无果。2006年开始,股东们决定走法律途径。
这些股东当时都是活塞厂的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打官司请不起律师。在进退两难之际,老范主动站出,他表示,这场官司由他来打。老范,当年60岁。
三起诉一上诉,均以“驳回”告终
从2006年开始,老范一边学习法律,一边向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他第一次提起诉讼,因起诉违背诉讼前置程序,被法院裁定驳回。因为此类案件需先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反映无果后才能起诉。
2006年11月,股东们向公司监事报送《关于要求公司监事提起民事诉讼的报告》,但公司监事没有起诉。
2008年上半年,他第二次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请求中涉及的两类纠纷不能合并,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经过调整后,2008年内,他再次提起诉讼。可又因为此案只能代表公司起诉,不能以股东个人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以适用法律有误,驳回诉讼。
对此判决,股东们不服,于2009年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次起诉锲而不舍,官司终于胜诉
直到今年2月,12位原告委托第一原告范某代理,第四次提起诉讼。这次,老范做足了功课,使得诉讼要求、法律适用等都符合了规定,并代表公司状告游某,要求其赔偿公司有关财产损失。
这次,他终于胜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判决游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7万多元。
老范,平阳当地人,当时他在活塞厂做驾驶员,在成立铝合金制造公司时出资成为股东。
从2006年开始到最后胜诉,这起官司历时5年半。老范说,他坚持了下来。“同时,我们的人也越来越少,一开始有22位原告,到第四次起诉时就只有13位原告。其中,有人生病,有人去世,当然也有人对官司失去信心而退出。”
老范说,他的文化程度相当于高中,其他原告认为他是知识分子,所以把诉讼任务交给他。接过任务,他就开始自学法律。起先,他向别人借法律文书来看,后来干脆去书店购买法律书籍,“《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现在我家都摆齐了。”
另外,老范还找来一些类似案例进行研究,结合法律法规条文,将案例与自己的案子进行比对,经过几场官司后,他也总结出一些门道,“有些诉求还没得到支持,我打算和其他股东商量,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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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的责任,如果未被履行,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如果未被履行,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如果监事会或董事会不提起诉讼,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