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在慈溪可谓遍地开花。很多这样的企业,因为没有依法注册登记,一旦雇佣的员工出现意外,这些企业主可要翻倍支付赔偿金。慈溪某村就发生了员工操作机器受伤致残的事件,近日法院判决,业主按赔偿基数的8倍支付。
工作中,员工左手绞伤截肢
去年1月15日凌晨3点, “哎哟……”一声惨叫,惊醒了睡梦中的久根(化名)夫妇。他们想起还在外面工作的阿炳(化名),立刻披衣出去,只见阿炳的左手被机器绞伤,他正痛苦地呻吟。久根夫妇急忙送阿炳去医院。
久根家拥有一台塑料拉丝机,从事废旧塑料收购、拉丝、造粒、销售,但他们未经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2009年2月,久根夫妇雇请江西籍阿炳夫妇等4人从事生产。按照阿炳夫妇生产的塑料造粒重量,以每吨160元计算两人的工资,平均下来阿炳每月工资为2500元。
经过治疗,阿炳左前臂被截肢。截肢带来的痛苦与高昂的医疗费,让阿炳不堪承受。他想到这是在工作中出的事,老板应该要负一定的责任。于是阿炳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久根夫妇没有注册登记,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审理,属非法用工关系
大半年后,阿炳向法院起诉,要求久根夫妇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阿炳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左前臂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同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久根夫妇与阿炳就双方形成的是何种用工关系激烈辩论。久根夫妇认为,他们与阿炳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用工关系。
劳务合同与劳动用工两者的法律适用与赔偿标准有天壤之别,如果是劳务合同,那久根夫妇几乎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系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项劳动及劳动成果达成协议。本案中阿炳在久根夫妇处从事拉丝机操作,生产塑料造粒,并按月领取报酬,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阿炳受雇于久根夫妇,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而久根未经依法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雇佣阿炳夫妇等4人从事塑料造粒工作,双方形成了非法用工关系。
如经依法注册登记,将少赔21万元
久根夫妇作为用工主体,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赔偿阿炳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一次性赔偿金基数根据去年慈溪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3万余元计算,阿炳5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8倍,即26.9万余元。
如果久根夫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则阿炳的伤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 5级伤残的赔偿金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即5万余元,两者相差2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久根夫妇赔偿阿炳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官事后感叹,慈溪是一个加工业发达的地区,不少业主为了躲避纳税及逃避各类工商、安全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不经注册登记就设立小加工点。这些业主非法招用工人,一不签合同,二不参加工伤保险,到头来员工发生损害事故时,赔付的钱更多,真是得不偿失。
-法官说法: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