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本风险提醒函,不影响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查处职务犯罪,请在收函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回复本室。”这是诸暨市检察院枫桥检察室一纸《职务犯罪风险提醒函》未尾的说明。
近日,诸暨市检察院下发《关于基层检察室对职务犯罪风险提醒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基层检察室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镇乡党政部门、基层站办庭所、社区,特别是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或警示,使其能认知并自查自纠。
检察官根据提醒对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相应法律法规,告知其可能会涉嫌的职务犯罪风险节点,风险程度以及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应标准。风险等级,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提醒对象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或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轻微瑕疵的,风险等级评为“轻度”;
提醒对象存在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可能需要给予相应处分、处罚或在制度、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瑕疵的,风险等级评定为“中度”;
提醒对象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及问题可能已经接近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或在制度、管理方面存在重大漏洞的,风险等级评定为“重度”。
提醒对象存在“轻度”职务犯罪风险的,可以给予口头提醒或书面提醒,提醒对象存在“中度”或“重度”职务犯罪风险的,须书面提醒。
职务犯罪风险提醒无论采用口头和书面都要记录归档,主要包括提醒对象、主要事由、涉嫌风险、法律规定和风险等级等多项内容。
诸暨市检察院枫桥检察室副主任叶剑透露说,目前枫桥检察室已发出4份《职务犯罪风险提醒函》,且提醒对象以单位为主。
据规定,对提醒对象进行书面提醒的,将明确整改期限,原则上从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个月。对逾期不改或虽经整改仍存在较大风险的,检察官将督促并在必要时将联合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采用《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