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近日,随着二审维持原判,作为一例国有企业职工受贿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尘埃落定,开化县原水厂职工占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自1997年占某担任开化县自来水厂供销员以来,利用产品采购、货物验收等方面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9万余元。2011年初他因涉嫌受贿被当地检察院立案审查,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作为一名国有独资企业的正式员工,负责采购的供销员,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对于那些供货商来说,占某可谓是他们的衣食父母,可以从他手里得到利益。因为有人为了成为这家企业长期的供货商,逢年过节要“孝敬”占某;而当交易完成,为了表示感谢,也要给占某送钱送物。在占某看来,他们给他送钱送物,是因为帮了忙,自己也没有主动向他们索要,这些人完全是出于自愿,是事后真心“感谢”,属人情往来,于是收受这样的钱物也变得心安理得。
基于这样的认知,自1997年以来,占某收受过6位供货商钱物18次之多,共计金额9万余元。被立案调查之后,占某将非法所得如数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