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温州市区一名妇女因为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儿子小锋(化名)拿去用,结果被小锋的债主告上法院。前天,小锋母亲的代理律师戴显雷称,出借银行账户是一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本案中,小锋母亲因被证实事先不知情,故一审没有被判处担责。
去年4月,小锋借了一笔大额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让对方将这笔钱打到母亲的农业银行卡上。不料,债主却迟迟等不到还款,于是他将小锋夫妇及其担保人告上法院的同时,还将小锋父母告上了法院。他怀疑这笔借款被小锋母亲用于家庭经营。
最终,瓯海法院一审判处小锋偿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小锋父母的代理律师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显雷介绍,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而本案中,小锋母亲对儿子行为并不知情,当地村委会出具材料证明小锋母亲为文盲,不会使用银行卡。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这笔借款与小锋母亲家庭经营有关。
“除了不能随意出借银行账户外,一些市民在借款时另一个容易犯的错误为,以为将借款人的房产证拿到手中后,便可以放心借款给对方了。”戴显雷提醒大家,实际上,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