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昨天,记者从衢州市房管处了解到,今年市区有4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虚报收入而被拒。
今年市区受理的599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过审核公示,有439户申请家庭顺利通过保障,另有8户家庭因存在住房、收入等方面的情况需作进一步核查。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介入调查,现已经查明有4户家庭的收入情况证明是伪造的,其实际收入均超过原收入证明上的收入,不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在劳动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有1户主动撤回了廉租住房申请。
据了解,这4户家庭中申请人最年轻的一位年仅31岁,最高年龄44岁。“这些申请人非常年轻,身体健康,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而他们单位所开出的收入证明中,人均月收入一般都在800元左右,都未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人均月收入972元的标准。”市房管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衢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就已达到900元,2011年4月已调整为1060元,以他们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这样的收入证明显然是存有疑义的。
市房管处工作人员表示,廉租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为了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的公平性,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首次参与审核,以便保证廉租住房能保障有需要的人群。“今后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假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记者祝春蕾通讯员赖羽雯)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不满30周岁独立租房居住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下列人员可不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或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可单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征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下同)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972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按《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执行。
申请者收入如何确认
对申请家庭的审核主要包括户籍、收入和房产。申请家庭经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后,收入情况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个部门共同审核,户籍、住房情况由市房管处负责审核,再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后才能最终决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