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1000元一天,住院28.5天,住院费共计2.85万元。”这是象山法院日前受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人吴某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原告的诉讼请求共要求被告赔偿32万余元,其中不包括医疗费25万余元。
2010年2月,张某在饮酒后,开着一辆小轿车行至象山定塘镇某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遇到正横穿马路的行人吴某。吴某被车撞倒在地。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两人都有责任。其中,张某过错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至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
今年3月,吴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8月,吴某将张某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除了医疗费25万余元外,还要求赔偿32万元。
10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巨额医疗费。
张某和保险公司在吴某住院期间,就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达21万余元,对于后续费用也愿意赔偿。只是高额住院费难以接受。
承办法官走访了象山县人民第一医院。经了解,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床位费是45元/天。10月25日,承办法官专程赶赴上海进行调查。伤者住的医院是中外合资的,1000元/天是属于两人一间的普通病房。
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该案的住院费确实高出普通医院的住院费太多,超过合理限度,原告吴某的请求难以支持。法官及庭长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共同作出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吴某3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1万元,还要再付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