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关系到每个人生命安全的问题。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再次摆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案头,接受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记者翻阅该条例草案发现,针对污染类突发事件,条例草案增加了一些规定,如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另外,为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对于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