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
看着身边朋友们一个个赚了钱,满心羡慕的他就把手伸向了公款。昨日上午,天台县人民法院对县自来水公司出纳杨某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1年5月期间,现年43岁的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现金收款不入账的手段,截留部分现金缴纳的水费,共计有102万余元。
据杨交待,2007年一个朋友找到他,说在外地办了一个煤矿,赚钱很容易,但现在缺少资金,想向杨借点钱。他先后在朋友的煤矿里投入了120万元,其中有55万元来自公款,挪用的另外50万元公款都在日常开销中花掉了。
今年8月,杨把2009年的一张发票交给会计做账,被其领导发现。杨担心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已经被发现,就把所有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并把截留的票据交到单位,然后到检察机关自首,之后其家属归还了全部公款。
庭审中,杨某说当时想把公款拿点出来投资赚钱,等赚了再把钱还回去,只是没想到,他投资的煤矿一直没有赚钱。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