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
12月13日,市民吴女士通过“群岛姐妹”民生新闻工作室QQ,向“群岛姐妹”记者询问,1978年自己高中毕业后就在定海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1984年该事业单位招工时她被录取成为了一名合同制工人,1987年开始缴养老金。今年,吴女士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工龄鉴定,但她从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己的工龄只能从1987年开始算,而非1978年,吴女士一下子傻眼了:“如果这么算,我前面几年就白做了,这是否还将影响我的退休金??”“如果1984年前我是临时工,那么也应该从1984年合同制工人起计算工龄。?”吴女士说,她向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缴养老金算“全工龄”的要求,但被拒绝。“跟我同一批参加工作的我们单位还有好几个,他们的情况和我差不多。我想问一下这样算工龄是不是有依据,个人补缴算‘全工龄’是不是不允许??”吴女士问。
就吴女士的问题,记者从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从合同制工人被录用之月起开始缴纳;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费根据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按照原固定职工计发退休费的标准执行。“在工资标准计算中,像吴女士一开始是临时工,随后由临时工直接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按照相关规定,工龄可以从1978年开始计算。?”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养老金与工资标准计算并不一样,1987年吴女士才开始缴纳养老金,因此按照上述规定,退休费根据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按照原固定职工计发退休费的标准执行。
那么,吴女士是否可以进行补缴算“全工龄”呢?“1999年,我市曾出台过相关补缴的政策。?”该负责人说,《舟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浙政(86)52号文件下达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均应按规定如数补缴。“现在关于补缴的手续由市社保局办理,如果该《意见》仍在实施,那么吴女士可通过单位补缴算‘全工龄’。?”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情况还要询问市社保局。
当天下午,记者致电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询问上述《意见》是否仍在实施。“该《意见》已经失效,市政府已有相关规定,除通过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途径以外,不允许补缴。?”该负责人表示,像吴女士的情况,如果工龄按1987年起计算,工龄已有24年。“从经济角度来说,补缴没有必要,对养老金的影响不大。?”该负责人解释说。
来源:舟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