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
村民从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土地搞养殖,结果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建起了简易厂房搞出租。违法建筑被上虞有关部门拆除后,村民反而将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不知道有关法规才建厂房,而村里明明知道却不加阻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崧厦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村民黄某的诉讼请求。
40多岁的崧厦人黄某,2001年起向村经济合作社承租村级余留地800多平方米养狗。2010年,他和村里又续签了20年的租赁协议,每年每亩的租赁费为500元。由于养狗没有预期中的高收益,而当地工业较为发达,黄某便动起了脑筋,于2010年10月建起了180平方米6间简易厂房,租给别人办纸箱厂。
黄某的违法用地被国土资源部的卫星遥感图片拍得。2011年1月30日,上虞市崧厦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黄某置之不理,2011年2月18日,黄某建造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黄某不服,认为村经济合作社在出租土地给自己时,没有告知不能建造厂房,建造过程中也未阻止,应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承租地块上兴建厂房时没有依法报建,之后也没有补办相应的手续,以致厂房被强制拆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本过错在于黄某自己,故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昨天,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像黄某这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并非个案,值得人们深思。绍兴晚报 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牛永帅